FAQ
常見問題

Q:請問設立保險經紀人公司需費多久時間?

A:公司設立與資料準備之完整度、當地政府機構之審核時間等因素影響而有不同的日程差距,一般大約需花費「至少」半年至一年不等。
下列競爭力保經代規劃公司以在北部設立保經公司為例,為您做流程與需備妥之文件的說明:
流程一:經濟部公司名稱預查
流程二:向保險局申請執業許可登記(自行評估表)
流程三:取得執業登記許可函
流程四:依公司法向相關單位辦理公司登記
流程五:取得公司設立核准函
流程六:加入商業同業公會(入會申請書)

流程七:向保險局請領執業證書(請領執業證書申請表)
流程八:受僱執業登記(申請書)

(延伸閱讀:保險經紀人公司設立流程


Q:請問保險經紀人公司登記股東人數需要多少人呢?

A:保險經紀人公司登記有限公司至少股東1人;股份有限公司至少董監事3人。(依據最新公司法)。


Q:請問成立是否需要保險經紀人執照嗎?

A:是的,需要保險經紀人考試合格,如您沒有該項執照,競爭力保險經紀人規劃公司可為您服務。


Q:創立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大概需要多少資本額呢?

A: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中第十四條規定,申請經營經紀人、代理人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Q:我是保險公司的行銷高手,但是公司的經營我不在行,又想創立保險經紀人公司,會不會有問題呢?

A:經營保險經紀人公司賺錢的條件除了銷售外,管理也很重要,我們計劃書提供完整的行政流程給您參考,當然電腦軟體是需要的,在這方面本公司已發展薪資發放軟體、客戶管理系統讓您經營公司如虎添翼。


Q:有關繳存保證金與投保相關保險併行制度說明為何?

A:依據 總統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91號令公布,增訂修正保險法部份條文。其中第163條第1款『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第163條第5款『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領有執業證照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屆期未辦理者,由主
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Q:如何繳存保證金?需繳存保證金之金額又為多少呢?

A:一、保證金繳存方式有兩種:
1.現金:現金匯款或購買郵局匯票或即期支票(銀行支票或本票)
2.公債:購買中央政府發行之無實體公債


二、需繳存保證金之金額以執業類別分為以下:
1.個人:10萬
2.公司:依據前一年營業收入分為以下:
未達一仟萬元:20萬
一仟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40萬
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200萬
五億元以上者:300萬

注意事項:
一、票據抬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無實體債券:申購書上所需填寫:收受人資料
清算銀行:中央銀行國庫局
戶  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登錄債券戶
帳  號:10001
保險局統一編號:99792222


Q:我該去哪裡購買中央政府無實體公債?

A:小額債券:可向各地郵局辦理申購中央政府無實體債券
大額債券:可向各地銀行辦理申購中央政府無實體債券


Q:領回公司所繳存之保證金之原因及辦理方式為何?

A:因故需領回公司所繳存之保證金分為兩種:
一、無實體公債到期:可於到期後正式行文保險局,檢附新購買之公債相關資料、繳存現金或票據方式更換,並附上有公司銀行帳號及戶名之存摺,以利保險局將到期金額匯回。
二、公司結束:1.申請公司結束需先向保險局報備並辦理公債塗銷
2.至經濟部辦理工商登記解散
3.向法院申請清算完結
4.向保險局申請領回未到期之公債(檢附保險局回函公文影本及相關文件、

領取人及代理人身份證影本乙份、個人及公司印鑑)
5.前往中央銀行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註:公司戶頭請先別結清,等領回保證金後再結清。


Q: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的營業稅稅率也是5%嗎?

A:自101年1月1日起,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指從事保險業務之招攬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營業稅稅率為2%;經營非直專屬本業之銷售額,營業稅率為5%。


Q: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課稅方式為何?又應如何計算營業稅?

A:自101年1月1日起,按營業稅法第四章第2節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即以毛額型課稅方式,計算公式如下:
專屬本業銷售額×稅率(2%)=專屬本業銷售之應納營業稅額
非專屬本業銷售額×稅率(5%)=非專屬本業銷售之應納營業稅額


Q: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銷售貨務或勞務等,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使用的發票種類有不一樣嗎?

A: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核屬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4款規定,保險業得免用或免開發票。惟未開立統一發票而以開立收據代替者仍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若欲開立統一發票者,需申購使用「特種統一發票」,於開立時就銷售額填載於金額欄,無須記載稅額。


Q:在101年1月1日後屬特種稅額計稅之保險經紀人公司暨保險代理人公司營業人若誤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時,應如何做處理?已購買未開立之空白發票應如何處理?

A:若誤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者,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特種統一發票並收回原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將誤開之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已購買之未開立之空白發票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2條規定,截角作廢保存並以人工方式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註明空白未使用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如您有其他的疑問,可加入LINE好友@why4800g,或撥打(02)2243-1201由專人為您服務。

Q:請問設立保險經紀人公司需費多久時間?

A:公司設立與資料準備之完整度、當地政府機構之審核時間等因素影響而有不同的日程差距,一般大約需花費「至少」半年至一年不等。
下列競爭力保經代規劃公司以在北部設立保經公司為例,為您做流程與需備妥之文件的說明:
流程一:經濟部公司名稱預查
流程二:向保險局申請執業許可登記(自行評估表)
流程三:取得執業登記許可函
流程四:依公司法向相關單位辦理公司登記
流程五:取得公司設立核准函
流程六:加入商業同業公會(入會申請書)

流程七:向保險局請領執業證書(請領執業證書申請表)
流程八:受僱執業登記(申請書)

(延伸閱讀:保險經紀人公司設立流程


Q:請問保險經紀人公司登記股東人數需要多少人呢?

A:保險經紀人公司登記有限公司至少股東1人;股份有限公司至少董監事3人。(依據最新公司法)。


Q:請問成立是否需要保險經紀人執照嗎?

A:是的,需要保險經紀人考試合格,如您沒有該項執照,競爭力保險經紀人規劃公司可為您服務。


Q:創立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大概需要多少資本額呢?

A: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中第十四條規定,申請經營經紀人、代理人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Q:我是保險公司的行銷高手,但是公司的經營我不在行,又想創立保險經紀人公司,會不會有問題呢?

A:經營保險經紀人公司賺錢的條件除了銷售外,管理也很重要,我們計劃書提供完整的行政流程給您參考,當然電腦軟體是需要的,在這方面本公司已發展薪資發放軟體、客戶管理系統讓您經營公司如虎添翼。


Q:有關繳存保證金與投保相關保險併行制度說明為何?

A:依據 總統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91號令公布,增訂修正保險法部份條文。其中第163條第1款『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第163條第5款『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領有執業證照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屆期未辦理者,由主
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Q:如何繳存保證金?需繳存保證金之金額又為多少呢?

A:一、保證金繳存方式有兩種:
1.現金:現金匯款或購買郵局匯票或即期支票(銀行支票或本票)
2.公債:購買中央政府發行之無實體公債


二、需繳存保證金之金額以執業類別分為以下:
1.個人:10萬
2.公司:依據前一年營業收入分為以下:
未達一仟萬元:20萬
一仟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40萬
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200萬
五億元以上者:300萬

注意事項:
一、票據抬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無實體債券:申購書上所需填寫:收受人資料
清算銀行:中央銀行國庫局
戶  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登錄債券戶
帳  號:10001
保險局統一編號:99792222


Q:我該去哪裡購買中央政府無實體公債?

A:小額債券:可向各地郵局辦理申購中央政府無實體債券
大額債券:可向各地銀行辦理申購中央政府無實體債券


Q:領回公司所繳存之保證金之原因及辦理方式為何?

A:因故需領回公司所繳存之保證金分為兩種:
一、無實體公債到期:可於到期後正式行文保險局,檢附新購買之公債相關資料、繳存現金或票據方式更換,並附上有公司銀行帳號及戶名之存摺,以利保險局將到期金額匯回。
二、公司結束:1.申請公司結束需先向保險局報備並辦理公債塗銷
2.至經濟部辦理工商登記解散
3.向法院申請清算完結
4.向保險局申請領回未到期之公債(檢附保險局回函公文影本及相關文件、

領取人及代理人身份證影本乙份、個人及公司印鑑)
5.前往中央銀行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註:公司戶頭請先別結清,等領回保證金後再結清。


Q: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的營業稅稅率也是5%嗎?

A:自101年1月1日起,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指從事保險業務之招攬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營業稅稅率為2%;經營非直專屬本業之銷售額,營業稅率為5%。


Q: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課稅方式為何?又應如何計算營業稅?

A:自101年1月1日起,按營業稅法第四章第2節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即以毛額型課稅方式,計算公式如下:
專屬本業銷售額×稅率(2%)=專屬本業銷售之應納營業稅額
非專屬本業銷售額×稅率(5%)=非專屬本業銷售之應納營業稅額


Q: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銷售貨務或勞務等,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使用的發票種類有不一樣嗎?

A: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核屬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4款規定,保險業得免用或免開發票。惟未開立統一發票而以開立收據代替者仍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若欲開立統一發票者,需申購使用「特種統一發票」,於開立時就銷售額填載於金額欄,無須記載稅額。


Q:在101年1月1日後屬特種稅額計稅之保險經紀人公司暨保險代理人公司營業人若誤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時,應如何做處理?已購買未開立之空白發票應如何處理?

A:若誤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者,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特種統一發票並收回原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將誤開之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已購買之未開立之空白發票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2條規定,截角作廢保存並以人工方式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註明空白未使用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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