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轉貼自:金管會 (2018-03-22) / 圖片來源:Freepik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民眾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並定期檢視及維持本保險之有效性,以免因保險期間逾期受罰及失去本保險之保障。
金管會表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車輛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有投保本保險並維持保險契約有效性之義務。另依本法第49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罰鍰,因肇事而查獲未投保者,除處罰鍰外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致因肇事車輛未訂立本保險契約,或肇事車輛逃逸無從查究,而無法獲得本保險之保障,爰設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於受害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時,得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而獲得基本保障。特別補償基金給付補償金後,在補償金額範圍內,也會依法向加害人追償,以維護公平正義,因此,請民眾要記得投保本保險及維持本保險契約之有效性。
金管會提醒民眾,本保險提供多元投保管道供民眾選擇,可親自至保險公司,或是透過保險公司網站、保險業務員、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等投保本保險,若民眾有辦理汽車檢驗之迫切需求,也可洽所投保之保險公司提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子式保險證,以即時辦理驗車。另外保險公司也會於本保險契約到期一個月前,依保戶最後留於保險公司之地址寄送書面續保通知提醒保戶續保,請民眾儘速辦理續保,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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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民眾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並定期檢視及維持本保險之有效性,以免因保險期間逾期受罰及失去本保險之保障。
金管會表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車輛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有投保本保險並維持保險契約有效性之義務。另依本法第49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罰鍰,因肇事而查獲未投保者,除處罰鍰外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致因肇事車輛未訂立本保險契約,或肇事車輛逃逸無從查究,而無法獲得本保險之保障,爰設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於受害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時,得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而獲得基本保障。特別補償基金給付補償金後,在補償金額範圍內,也會依法向加害人追償,以維護公平正義,因此,請民眾要記得投保本保險及維持本保險契約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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